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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鏈結面面觀 著作權筆記網站主持人/章忠信

無聯不成網無聯不成網

 網路是現代生活所不可或缺的資訊取得與溝通工具,舉凡看新聞、找資料、寫報告、看股票、訂車票、飛機票、單向地發表個人意見,或雙向地與他人討論等等,都可以在網路上達成。「秀才不出門」,不僅「能知天下事」,更已達到「能為天下事」的境界。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及於文章、詞曲、美術畫作、雕塑、書法、照片、錄音、影片、表演、戲劇、舞蹈、電腦程式及建築圖與建築模型或建築物。除了不能將有體的雕塑或整棟建築物,塞進電腦網路,幾乎所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都可以透過網路傳輸。又由於著作權法規定,創作者不必作任何登記申請,在創作完成時,就自動受到保護,網路上的內容,不管是直接在網路上創作,或是先在實體世界完成的創作,當被放到網路上傳輸時,都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網路如同蜘蛛網一樣,所有的網頁,錯綜綿密相聯,是「無聯不成網」。網路使用者上網時,在網址列打上特定網頁的網址,就如同手上帶著一張地址上街,尋尋覓覓,就能到朋友家門口。如果有熟門熟路的人,能夠讓自己搭個便車,不必出示地址,就可以從自家門口直接到朋友家門口 ,這種 door to door 的服務真是太棒了。

網路鏈結網路鏈結(hyperlink)

 網路鏈結 ( hyperlink ) ,其實就這種 door to
door 功能。在特定的網頁上,透過鏈結指令,不必再於網址列打上特定網頁的網址,只要滑鼠一點,就可以直接跳到所要去的另一個網頁
,方便極了。

 網路鏈結很方便,但鏈來鏈去,要不要獲得對方的同意?如果沒有經過對方的同意,就逕行鏈結,會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呢?如果瞭解網路鏈結的特性,就可以知道,網路鏈結是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因為,網路鏈結是把網路使用者,送到對方的網頁去,並沒有把對方的網頁內容複製到自己的網頁中,而這時網址列上顯示是對方的網址。這種將網路使用者由自家門口,直接送到對方家門口的動作,正是網路的特性與基本功能,既然沒有把人家家裡的東西搬過來,自然不會構成侵害他人的著作權,所以不必經過對方的同意。

深入鏈結(Deeplink)

 把網路使用者,送到對方的首頁去,讓網路使用者自行決定接下來要進入那一個網頁瀏覽。這時,對方首頁上的內容或指示,可以完整地呈現在網路使用者的面前,如同到了一家百貨公司門口,可以依樓層內容指示,自行決定要到哪一層樓逛逛。可是 ,如果使用的鏈結技術 ,是類似哆拉A夢的任意門,不是
從百貨公司門口進來,而是直接出現在特定樓層的特定專櫃前呢?這種跳過首頁,直接鏈結到特定網頁的技術,稱為「深入鏈結(Deeplink)」。

深入鏈結  在國際上的深入鏈結實務案例中,英國1996年愛丁堡法院的Shetland Time Ltd. V. Dr. Jonathan Wills and Zetnews Ltd.案,以及美國的1997年的Ticketmasterv. Microsoft 案中,雙方最後都以和解收場,被告分別同意刪除對於 Shetland Time Ltd 及Ticketmaster 的深入鏈結
,僅鏈結至對方的首頁,當時的思考並不是著作權的侵害,而是有無違反公平競爭的爭議 ,因為深入鏈結跳過首頁,會影響首頁的計數與廣告收入。到了2000年的Ticketmaster Corp.v. Tickets.Com 案中
,法院已確認,被告以鏈結方式將使用者送至原告特定網頁之行為,並未構成侵害著作權,「蓋消費者係自動地被轉送至著作人之特定原創網頁,其中並無任何欺罔。此一行為正如同讀者利用圖書館中的目錄索引卡片以獲得特定主題的參考資料,只是這一方法更快、更有效率罷了。」

框架鏈結(Framlink)

框架鏈結 「框架鏈結 (Framlink)」是另一種具爭議的鏈結技術。想像一下,一個消費者逛街時,發現有一家新開張,名叫SOSO的百貨公司,進了店面
後,裡面的裝璜與商品都和 SOGO 相同。 原來
,SOSO 百貨公司將其招牌框架在 SOGO 百貨公司的門口,消費者逛的正是SOGO百貨公司。事實上,SOSO百貨公司只是一個製作招牌的一人公司,透過框架作法,讓消費者從 SOSO的框架去瀏覽SOGO百貨公司,產生SOSO是與SOGO同級的百貨公司的誤認,造成一種對SOGO百貨公司不公平的競爭。與其他鏈結一樣,「框架鏈結」是將自己製作的框架,框在別人的網頁上,讓網友瀏覽他人的特定網頁內容,但網址列上卻仍是出現自己的網址,其並沒有重製他人網頁內容,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這種利用他人內容但顯示自己網址的鏈結,且以自己的標示與廣告外框,遮掩並取代他人網頁原本標示與廣告,也是一種不公平的競爭行為。

 在1997年的美國Washington Post v. TotalNews一案中,五人公司的TotalNews以「 框架鏈結 」技術鏈結使用了Washington Post 等數十家知名媒體的新聞內容,讓網友誤認為TotalNews是與Washington Post等齊名的媒體巨人,經提出訴訟後,以和解收場,TotalNews改採一般鏈結方式至Washington Post網頁。

快取(catch)與頁庫儲存

 「快取(catch)」與「頁庫儲存」是另一種網路鏈結過程中的著作權爭議。技術上,網友點選網站內容,其網路傳輸方式,是透過一站又一站的伺服器,將千里外的資訊,輾轉傳送到電腦螢幕上。為了避免網路塞車,網路系統會將遠端伺服器中的資料,自動儲存在每一個經過的伺服器,以便下一個網路使用者點選同一筆資料時,系統可以自動從最近的伺服器中就近傳送,不必再次透過遠端伺服器到原網頁中取得資料,達到降低流量與「快取」目的。進一步地,「頁庫儲存」則是直接將資料存於系統中,縱使原網頁資料刪除,後來的網友也可以在「頁庫儲存」中繼續找到。對於「快取」,國際著作權法及我國著作權法,多規定是屬於網路傳輸過程中必要的「暫時性重製」,不在著作權人重製權的範圍,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至於「頁庫儲存」,其儲存時間恆久,不能認為是「暫時性重製」,但基於網路傳輸實際需求與保存滅失的網頁資料之必要,美國法院在2006年初的BLAKE A. FIELD v. GOOGLE INC 案中,則認定是「合理使用(fair use)」,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縮圖(thumbnail) 鏈結縮圖
(thumbnail) 鏈結

 「縮圖鏈結」是將原來的圖畫或照片,轉換成如指甲般的縮圖(thumbnail),再透過鏈結技術,使得網路使用者透過網路搜尋到縮圖,進而鏈結至圖畫或照片所在之網頁,進行瀏覽或下載 。就在不久,美國法院在2003年的Kelly v. Arriba Soft Corp 一案中,曾判定這樣的作法是網路檢索與傳輸所必要的作法,而且縮圖僅在使網友 「依小圖找大圖 」,縮圖本身不具獨立經濟意義,對圖畫或照片的著作權人利益無影響 ,所以是合理使用 。不過 ,2006 年的 Perfect 10 v. Google.一案中,美國法院認為,Google搜尋系統的縮圖作法,讓專門在網路上以收費下載方式提供養眼美女圖片於手機螢幕的 Perfect 10,經濟利益受到損害,應予禁止。顯然,商業經營模式的改變,使得 「縮圖鏈結 」的合法性受到挑戰。

鏈結至非法網站的法律責任 鏈結至非法網站的法律責任

 古人詩云:「借問酒家何處有,牧童遙指杏花村」,若是客人酒後生事,牧童可以不負責任,但若是網頁鏈結至非法網站,讓網友可以下載非法的MP3,要不要負責呢?有人認為,基於言論自由,不該對於這些網頁課以法律責任,如同報章雜誌不必為曾經報導那裡可以進行槍械、毒品交易或色情勾當而負責。不過,近來各國著作權法及法院為了有效打擊盜版,對於明知、故意鏈結至可以非法下載盜版音樂、影片或破解防拷技術的網站之行為,傾向課以共犯、共同侵權或輔助侵害責任。我國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對於提供破解防盜拷技術或資訊,亦課以民、刑事責任。

結語

 數位網路的方便性,給生活帶來無限可能,但一項工具的正面或負面效益,需賴使用的方法與態度。鏈結是網路的基本理念與功能,不可遏止,但如何合法使用鏈結,讓網路發揮最大正面效益,須有法律、案例與網路使用者自我規範與節制,來共同達成。瞭解目前國內外法律與實務情形,應該可以讓網路使用者更清楚為與不為的界限。

註:想對著作權的觀念有更進一步認識者,也歡迎參閱作者的「著作權筆記」。
章忠信簡歷:詳知新數位月刊第2期「著作權基本觀念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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