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而利用公眾人物公開場合活動之相片,該公眾人物很難主張肖像權,著作財產權人卻可以主張著作財產權。政治人物或明星的公開活動相片,要加以利用應該不必獲得其同意,但要獲得攝影者或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即使是公眾人物自己要使用他人所拍攝該自己的相片,雖然沒有肖像權問題,若未經攝影者的同意,卻可能構成侵害攝影者的著作財產權。就曾經有候選人未經攝影者同意,任意使用他人所拍攝自己很體面的相片,作為競選照片,造成侵害攝影者的著作財產權。
由於著作權與肖像權是完全不一樣的兩項權利,同時也常分屬不同人所有,在利用上如能先處理好授權問題,就可避免事後的紛爭。
註:想對著作權的觀念有更進一步認識者,也歡迎參閱作者的「著作權筆記」 。
章忠信簡歷:詳知新數位月刊第2期「著作權基本觀念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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